步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发展和绿水青山就是青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大力震慑不法分
子,积极构建政府、企业和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的“共治共享“生态环境治理模式,12月14日,连州市人民法
院刑事案件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而起诉的污染环境罪案件,法院将择日宣判。
2018年4月23日,原连州市环境保护局(现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以下简称“连州分局”)执法巡查发
现,位于连州镇江咀村X390公路原敬老院的连州市冠群化工加工坊非法处置一批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渣,
HW08类)312.1吨。经核算,连州市冠群化工加工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造成损害费用达355.1275万元。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
定:“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关规定,连州市冠群化
工加工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2018年5
月21日,连州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由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连州市人民法院就该案提起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追究犯罪涉嫌人的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据了解,本案中连州市冠群化工加工坊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经核算,该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达355.1275万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依法
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就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民事侵权损害进行赔偿。
2020年12月14日,在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均表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当
庭认罪,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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