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与贾某(已死亡)合伙在河南省洛宁县某地开设了废旧电瓶的拆解冶炼厂,拆解废旧铅酸电瓶提炼铅锭出售牟利。后李某经人介绍联系到西安的被告人郭某、陈某等人,从郭某、陈某等人手里大肆收购废旧铅酸电瓶,并将收购的废旧铅酸电瓶运送至该冶炼厂内,对废旧铅酸电瓶进行拆解,取出电瓶内的铅芯冶炼成铅锭,将铅锭销售给河南省济源市某公司牟利。
在拆解废旧铅酸电瓶的过程中,李某对废旧电瓶拆解时排出的有毒酸液未作任何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当地土壤,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李某销售非法炼铅所得铅锭的销售金额达10761万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郭某在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堡一组民房内从事废旧电瓶的收集、储存、销售等经营行为。为赚取更多的利润,郭某明知李某开设的是非法处置废旧电瓶的“黑作坊”,仍将其收集的大部分废旧铅酸电瓶出售给李某,销售金额达1933万余元。被告人陈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西安市沣东新城西三环红光路附近租赁场地,大量收购、存储废旧电瓶。在明知被告人李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收购来的大量废旧电瓶卖到李某的炼铅作坊内用于非法拆解提炼铅块。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陈某收到李某转来销售废旧电瓶款 120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郭某、陈某及其各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犯罪数额、犯罪造成的环境污染程度作出辩解。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报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了质证、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李某、郭某、陈某分别向法庭做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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