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38155380

环境部:申请改扩建环评时,依法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无证排污不得验收合格!

   日期:2021-01-18     浏览:913    
核心提示:环境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点击左侧链接查看下载全文)规定:四、分期建设的项目,环
环境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点击左侧链接查看下载全文)规定:


四、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应当列明分期建设内容,明确分期实施后排放口数量、位置以及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单位应据此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允许排放量之和不得高于建设项目的总允许排放量。


五、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现有工程回顾评价的主要依据。现有工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排污许可实施范围和步骤的规定,按时申请并获取排污许可证,并在申请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依法提交相关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六、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获得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出具该项目验收合格的意见,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 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自行 监测执行情况等应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化工危废网声明:此资讯系转载自化工危废网合作媒体或互联网其它网站,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化工危废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豫ICP备20200250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