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工厂生产车间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江某某与潘某某成立了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并在恭城县内某村山场建设厂房生产硫代乙酸,在调试生产中未产出产品。在江某某授意下,生产工人将产生的62.38吨化工废渣用袋包装后,就地掩埋在厂内挖的土坑内,土坑内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潘某某知晓该非法处置行为未予以制止。
案发后对已遭掩埋化工废渣进行挖掘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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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现场挖掘清理出的化工废渣
案发后,经桂林恭城生态环境局聘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中心对案发现场的化工废渣进行采样,经检测,该批化工废渣样品属于危险废物。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右一)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在开庭前该被告人已与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并将涉案62.38吨危险废物运至处置车间进行无害化处理,彻底消除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风险。
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21年1月7日,恭城县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经法院审查未发现调解协议内容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正式出具了调解书。
从深入现场调查、督促被告人联系废物处理公司处置危险废物,再到法庭上三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自愿承担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结,既节省了司法诉讼资源,又有力的消除了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实现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保护生态环境一直是恭城县检察院工作的重点,接下来该院将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接受网络举报、邀请公益保护监督员参与案件调查等方式,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从源头上遏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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