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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两高最新发布的2项环境罪名

   日期:2021-03-01     浏览:269    
核心提示:第五届危险废物处置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大会3月26-28日济南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执行〈中
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七)》),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1年2月22日召开的第1832次会议,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6日召开的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今天公布的《补充规定(七)》,是为了配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基础上,作出了新增和修改
《补充规定(七)》新增或者是修改了共25项罪名。新增的有“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袭警罪”、“冒名顶替罪”和“高空抛物罪”等17项,其中新增“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等2项环境犯罪有关罪名
《补充规定(七)》中修改的罪名有8项。例如,取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名,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名,修改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修改的8项罪名中,没有与环境犯罪有关的罪名。
1. 新增“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近几年,甘肃省破坏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案、秦岭北麓西安段违建别墅案等,在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范围内非法从事开垦土地、开采矿产、修建别墅的案件,社会影响恶劣,应予以打击。
但是,现行《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以上这些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发建设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祁连山保护区破坏案、秦岭违建别墅案等典型案件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在现行《刑法》第342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42条之一,明确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现行《刑法》第342条的罪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以上《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第342条之一有关自然保护地违法犯罪的情况不相符合,所以《补充规定(七)》专门为第342条之一新增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罪名。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第342条之一中规定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包括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新近提出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管控规划等相关法规规定。

2. 新增“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外来入侵物种带来严重的生态环境影响,需要高度警惕并严格管控。我国先后批准加入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生物安全议定书2020年10月17日刚通过了《生物安全法》,其中第6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第81条还针对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行为,规定了最高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外来入侵物种对于国家生物安全的特殊危害性,在实施行政监管的同时,还有必要明确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在第344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44条之一,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现行《刑法》第344条的罪名非常长,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补充规定(七)》取消了此项罪名,修改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第344条之一的内容是与外来入侵物种有关的违法行为,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关的违法行为不同,所以《补充规定(七)》专门为第344条之一新增了“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的罪名。

2021年3月1日,也就是今天 ,将有3部与生态环境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长江保护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凸显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要用好这些法律武器,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让老百姓共享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鸟语花香、田园风光,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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