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浙江省危险废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浙环函(2021)32号)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防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应急生态局制订《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告知书》,方便企业在日常生产活动中使用。
一、履行危险废物处置法定义务
(一)规范暂存危险废物
你单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要求“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八十一条要求“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规范建设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张贴标签标识,规范暂存危险废物,防止二次污染。
(二)处置危险废物
你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开展自行利用处置,或委托下述收运点、处置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特别是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号)要求,对贮存超一年的危险废物及时清零。交付处置费用时,应直接交付利用处置单位,不得将处置费用直接交付运输单位或个人并委托其全权处置固体废物。
(三)上网注册填报
你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http://223.4.77.53/wpsw/login)中注册登记,并填报管理计划、电子台账,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四)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构成环境污染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事宜可咨询瓯江产业集聚区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陈杰,联系电话:55875176)或辖区小微危废统一收运点。
二、温州市小微危废统一收运点
收运点名称:温州市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西台岙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瑜 85552998
收集废物类别:32个大类
收集规模:20000吨/年
服务费:2500元/年,包含指导帮助系统注册,台账填报、联单填报,暂存仓库设置、规范标签标识等服务内容。若小微危废统一收运单位存在收费而服务不到位的,如不指导使用省固废信息系统、当年未收集转运危险废物等行为,可向瓯江口分局反映(联系人:陈杰,联系电话:55875176)。
三、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产废单位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可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j.wenzhou.gov.cn/col/col1317647/index.html)查阅。
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名单可从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http://sthjt.zj.gov.cn/col/col1229139906/index.html)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