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创新技术与设备选型大会 2021年1月15-17日 济南
2020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进一步落实落细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不断完善正面清单动态管理机制,细化配套措施,推动建立正面清单长效机制。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正面清单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黄山市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清理违法
违规建设项目典型案例
2020年6月11日,黄山市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位于闪里镇七一村和云组黄白坞(土名)的塑料颗粒加工点进行现场调查。经查,加工场地约140平方米,现场管理混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6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黄山市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祁环责改字〔2020〕001号)。限期自行关闭,落实“两断三清”措施。当事人承认确实存在决定书上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自愿关闭“闪里塑料颗粒加工点”。
7月20日黄山市祁门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闪里塑料颗粒加工点进行后督查。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已落实“两断三清”,生产加工机器设备、原料、产品等物资已清运,场地已恢复平整。经审批,该案件于7月20日顺利结案。
马鞍山市久保田(安徽)泵业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环境违法案件
2020年4月2日,马鞍山市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久保田(安徽)泵业有限公司刷漆工序作业时未在刷漆房内进行。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现场监控视频、调查询问,了解到该公司4月2日下午4时确实存在厂房内刷漆作业,而未使用刷漆房的情况,历时1分33秒。被班组长发现后,现场操作人员立即停止作业,转入刷漆房内,并开启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马鞍山市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研究决定,鉴于企业在违法行为发生1分33秒后立即予以纠正,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危害后果,且企业在当前时期受到疫情一定程度上的影响,管理人员未能到岗,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该情况的发生,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实施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可以免于处罚”中的第四条第5项规定,免除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2020年4月7日,马鞍山市和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向企业下达了《马鞍山市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刷漆工序必须在刷漆房内作业,同时要求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行,目前企业已整改到位。
蚌埠诗天新型包装有限公司未办环评、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环境违法案件
2020年7月8日晚,蚌埠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蚌埠诗天新型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擅自开工建设且投入生产。
经查,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在被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了生产。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要求,综合考量其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出监察意见,要求企业立即停止生产,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环评文件要求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加强环保管理力度,并加快推进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加速办理环评手续。
同时,蚌埠市要求相关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要全面履行主体责任,提高自觉守法能力,主动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合肥市邢秀军涉嫌非法从事废铅酸蓄电池
回收、处置案
2020年7月,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桐新时装厂内有人非法从事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处置。
经查,2020年3月,当事人邢秀军租赁经开区桐新时装厂内东侧一处约300平方米空地,从事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储存、拆解和销售,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手续。
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委托安徽中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当事人邢秀军和莲花社区委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现场收集的废电解液、疑似污染土壤样品取样送检,并连夜对该窝点内储存的501块废铅酸蓄电池(合计8.26吨)及一把用于电池钻孔的手持式电钻进行异地扣押。经检测,相关样品均严重超标。7月15日,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回收站的两座住人式集装箱和一座工棚进行查封。
因邢秀军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7月20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目前,公关机关已对当事人邢秀军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应公安机关要求,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正在委托安徽省环科院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安徽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废水排口pH日均值超标环境违法案件
2020年4月20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发现安徽省合肥联合发电有限公司废水排口pH日均值为9.056,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立即通知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派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运维监管服务单位对该企业的超标情况进行核查。通过现场检查在线设备,发现设备运行正常,废水排口pH值于4月17日23时至4月18日16时、4月18日21时至22时pH小时值超标。
该公司违法行为环境影响轻微,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此种情况符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减免处罚的七种情形之一。据此,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合肥众兴砼外加剂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2020年5月,合肥市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12369环保热线群众举报,反映肥东县撮镇镇锦绣花园小区附近有不明臭味。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多次组织执法人员对周边企业进行巡查,于2020年5月18日晚,发现一直对外声称停产的合肥众兴砼外加剂有限公司有重大嫌疑。
2020年5月19日,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未进行雨污分流,厂区雨水管里有褐色液体,散发刺鼻气味,现场用PH试纸检测PH值为14。厂区雨水管里的褐色液体顺着厂区西侧围墙,通过未作防渗处理的自然沟渠,一直流入西侧100米外的小河,小河水体呈褐色,散发刺鼻气味。小河水体颜色和气味与厂区内雨水管里的液体基本一致。厂区内发现液体储罐,罐中液体呈褐色,散发刺鼻气味。罐中液体、厂区内雨水管里的液体及小河水体颜色和气味基本一致。针对厂区雨水管、雨水井及西侧小河中分别取水样监测,结果显示,厂区内西侧雨水井样本污染程度最高,化学需氧量23300mg/L、总氮3000mg/L、甲醛219mg/L。甲醛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中的污染物种类。
为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保护周边群众身体健康,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立即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对该公司排放到厂外河道、厂内雨水管道的含有毒有害物质废水进行收集,使用密闭储罐先行就地封存,待分析检测结果出来后将进行妥善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进行立案查处,同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公关机关已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和生产负责人王某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肥东县生态环境分局正在组织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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