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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日期 | 2021-07-20 至 2021-08-02 |
招标城市 | 四川 |
招标单位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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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柴油加氢装置脱硫剂 | ||
项目编号 | 202107000371 | 转让底价 | 0.47347 万元/吨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7-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8-02 |
标的所在地区 |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标的描述 | 本次转让的标的为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废柴油加氢装置脱硫剂一批,主要成分含量为:氧化锌90%。现催化剂在装置中运行。 | ||
标的所在位置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底价(万元) | 0.47347 万元/吨 | ||
计量单位 | 吨 | 数 量 | 35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企华评报字(2020)第6026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0-09-20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武老师 | 联系电话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现场报名若为代办人办理,须当面签订授权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明确委托权限,并提供代办人信息,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
二、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
三、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违背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承诺事项及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四、转让方未提供所有废催化剂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查阅评估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重交所不承担任何质量瑕疵的担保。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五、意向受让方在实地踏勘了解标的情况时,不得对废催化剂进行取样及化验,当前催化剂所在装置正在运行,待催化剂卸出后进行转运。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认可评估明细表中各废催化剂成分含量及评估价值,且转让方及重交所不对废催化剂的成分含量及质量负责,其转让价格也不因上述因素进行调整。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成交单价×初定数量-保证金)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所处置标的以交付时的实际数量和形成的实际总价为准,并在最终的成交总价(成交单价×初定数量)的基础上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不予调整。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联交所服务费(交易服务费计算方式:交易服务费=最终成交总价*0.8%)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八、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自身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或成交后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进行运输,同时运输车辆及人员满足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资质,在货物移交时须提供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材料、运输车辆及人员资质材料,如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企业进行运输的,须提供委托书或运输服务协议及该企业上述资质材料。
九、废催化剂装卸及运输过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装卸、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中,受让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在装卸、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交通、环保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与转让方及重交所无关。
十、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合同签订后,因自身原因无法办理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同意转移及接受相关审批手续的,同意转让方扣除保证金(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且重交所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一、据评估报告记载:催化剂运行周期进入末期,活性下降,部分失效。其它内容详见评估报告。
十二、本次转让价格及数量均不含瓷球及其他析出物,受让方须在废催化剂装卸及运输同时,将催化剂中所含瓷球及其他析出物清运出厂。
十三、本次转让标的评估值为不含税价,转让价为含税价,税率为13%。
十四、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且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五、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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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须涵盖HW50 (251-016-50),核准经营规模不低于45吨/年。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周扬钧 | 联系电话 | 023-63622583 | |||
受托机构 | 受托机构名称 | |||||
受托机构联系人 | 联系电话 |